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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协商的治理价值与实现路径
浙江社科网编辑:温州社科网发布时间:2020-09-08 16:10:37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赋予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并提出了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为浙江实现更好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提供了战略指引。发挥社会组织有序协商作用,是补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短板、建设“重要窗口”的重要举措。

   社会组织有序协商的治理价值

  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是政府、市场、公民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既各司其职又合作共治,共同应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社会组织产生于社会、扎根于基层,群众基础深厚,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协调关系和民主决策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过程中,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组织有序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有序协商是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在法治的框架内,发起、组织或参与的有秩序的协商民主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

  社会组织有序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一是为基层民众的有序表达提供了组织化渠道,从而能够规避和化解社会分化加剧、张力加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二是促进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实现了公共权力和社会对话协商的有效结合,既有助于政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也有助于社会对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三是内聚、规范了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公民在社会组织中培育公共精神,捍卫民主价值,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近年来,浙江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在参与社区治理、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基层善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也存在改进的空间,如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治理的制度化水平不高,有的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过于注重自身或本团体的利益、公共精神缺失、代表性和公信力不足等等。

   发挥社会组织有序协商作用的路径

  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社会组织协商中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现实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有效发挥党的引领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社会组织的思想,加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找准基层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公益取向的结合点,发挥社会组织党建的示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培育与提高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法治观念和公益精神,使其能够以一种稳健、成熟的姿态和理性的方式参与基层协商治理活动,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也是进一步增强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提升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其次,要进一步理顺政社关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治理释放出更多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蕴藏的正能量。要进一步确立“协同共治”的理念,坚持“服务为先”,深化治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社分开和职能转移,把一部分政府不该管又管不好的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要自觉转变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切实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不仅要在宏观制度上鼓励社会组织发育,由管理与被管理转变为平等的协作关系,还要在合法性赋予、登记备案等实际管理制度上采取新思路,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民意表达和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力量。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社会组织要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参与现代社会协商治理,在法律框架内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和社会效益,并将两者有机统一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引导基层群众理性、有序地表达诉求并进行有效整合,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民意基础。要注重培育和发展自身的民主精神、法治观念和积极的协商意愿、良好的协商能力,在协调基层社会关系、解决基层社会矛盾中发挥自身扎根基层、专业性和第三方的优势潜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第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治理的制度建设。制度是建构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组织有序协商,需要规范协商主体的行为,必然要求和表现为在制度的平台上进行对话和沟通。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治理的体制机制,为社会组织嵌入社区、参与基层公共治理提供制度化的平台和规范的程序流程,着力完善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依托的农村村民会议、城市社区居民会议、民主恳谈会、协商评议会等基层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形式。要出台成本分担和利益补偿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分享自身资源。要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制度化协作平台和信息分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制度,加强不同组织形态之间的交流沟通与信息分享,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形成合作共治的社会网络。

  第五,营造社会组织有序协商的良好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组织与政党组织、政府组织、利益团体和公众之间的彼此信任是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基层协商治理的前提。信任的建立和维系需要彼此认同,有共同的目标、良好的关系、互补的资源以及民主、友好、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多元主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是互信的基础,而健全的奖惩体系和行为约束体系是维系长久信任关系的制度保障。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协商治理的政治文化建设,把营造融洽和谐的协商氛围作为落实协商民主理念、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群众利益的大事来抓。通过教育培训、舆论引导、政策规范、领导垂范、精英倡导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培育平等、尊重、包容、信任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共治,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总之,在全面深化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有浙江特色的治理经验和治理机制,努力为“重要窗口”建设增添和谐色彩。

  作者:杭州师范大学徐小明

来源:浙江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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