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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推介 |《关于在行政处罚法修改时专门或专节对非现场执法程序作特别规定的建议》
编辑:温州社科网发布时间:2023-07-24 10:01:47

  温州大学茅铭晨教授撰写的研究报告《关于在行政处罚法修改时专门或专节对非现场执法程序作特别规定的建议》,获温州市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应用对策研究类)。  

简介   

该研究报告聚焦我国“非现场执法”因缺乏法定程序的规范而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为契机,在该法中专门对非现场执法程序作特别规定,发挥《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律的作用,对非现场执法程序进行规范和约束,实现我国非现场执法程序法治化。

该研究报告指出,程序问题是我国非现场执法的软肋。由于非现场执法方式产生于《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该法没有专门针对非现场执法的程序规定,其既有程序规定无法直接适应非现场执法特殊性的要求。当下非现场执法程序仅仅是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程序,这些“自定程序”缺乏程序性法律、尤其是作为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律的《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和约束。因此,我国非现场执法“自定程序”在追求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时,建构之初即夹带着行政部门的自利性考量,相当程度上偏离了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公正和正当价值,不仅造成错罚比例高,而且导致救济难和救济得不偿失。非现场执法乱象有违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状况,应当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尽早解决。

我国尚无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法》。在作者提交本研究报告时,修改《行政处罚法》已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但作者发现,当时的修法讨论和动议,对非现场执法程序问题没有关注。

该研究报告认为,以法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使命。基于非现场执法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已占据“半壁江山”的重要地位和极大普及,若《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对其仍然不予回应,任非现场执法法定程序继续保持“留白”状态,将失去几年、甚至十几年、二十几年才难得一遇的宝贵修法机会,严重限制《行政处罚法》对执法程序的规范功能。

因此,该研究报告建议,应当借《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良机,对非现场执法程序作特别规定,以实现非现场执法基本程序法定化。为此,该研究报告在非现场执法的程序原则、基本程序制度和具体程序设计等三个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建议。

该研究报告获得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指示相关机构结合《行政处罚法》修改进行研究落实。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研究报告的主要建议予以采纳。

该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行政处罚法》对非现场执法程序作特别规定,不仅提升了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则的法律地位,而且有利于保证非现场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有利于兼顾非现场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有利于实现非现场执法程序的法治化,进而显著推进我国公民权利保护和依法行政的步伐。

  

作者简介

  茅铭晨,浙江杭州人。温州大学特聘教授,原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组专家、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顾问。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反腐败法治、行政管理学、政府管制法学等领域的研究。代表性著作有《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中国行政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政府管制理论研究综述》《行政文明——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再认识》等。先后获中纪委监察部优秀成果三等奖,省市优秀成果一、二、三奖和学术进步奖,政策建议先后获国家和省部级领导20余人次批示、10余次被国家和省市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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